河北省林业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2016年版)
河北省林业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6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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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服务对象 |
办事依据 |
是否收费 |
承办处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月活动 |
省林业厅 |
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
《河北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冀安委〔2016〕4号) |
否 |
人事处 |
0311-88607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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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宣传 |
省林业厅 |
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
否 |
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0311-88607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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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业普法宣传 |
省林业厅 |
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
否 |
政策法规处 |
0311-88606826 |
|
4 |
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及“爱鸟周”宣传活动 |
省林业厅 |
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
否 |
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处 |
0311-88607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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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送科技下乡 |
省林业厅 |
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主席令第6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否 |
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 |
0311-83033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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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宣传 |
省林业厅 |
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第二十九条 |
否 |
省林业工程项目管理中心、省林业宣传中心 |
0311-88607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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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处置 |
省林业厅 |
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
《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第四条 |
否 |
省林业工程项目管理中心 |
0311-88607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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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世界湿地日”宣传教育活动 |
省林业厅 |
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
《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2013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修订)第六条 |
否 |
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
0311-88607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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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安全生产月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冀安委〔2016〕4号)
二、承办机构
省林业厅人事处、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全省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企业均可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进行安全生产咨询。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服务对象可直接到活动现场进行咨询,当场答复。
七、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1.活动现场咨询;
2.电话咨询:88607225、88607611。
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宣传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1986年3月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义务植树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义务植树教育。
二、承办机构
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全省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为做好全省义务植树工作,以3.12植树节、世界森林日、防止荒漠化和干旱日等时间节点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宣传义务植树活动的全民性、法定性、义务性,全面提高全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义务植树的积极性,把全省人民“盼生态”、“要生态”的强烈愿望转化为共建共享的实际行动。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1.地址:石家庄市城角街666号河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电话:88607680;
3.电子邮箱:88607680@163.com
林业普法宣传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二、承办机构
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
三、服务对象
全省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企业和社会组织均可在林业普法宣传中接收林业法制宣传教育。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服务对象可直接到普法宣传现场进行咨询,当场答复或来人来电咨询。
七、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1.活动现场咨询;
2.电话咨询:88607626。
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及“爱鸟周”宣传活动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0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形成爱护野生动物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应当把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当作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做好宣传服务工作。第十六条 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十一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城区、郊区,县城镇,公园、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猎地区禁止狩猎。
二、承办机构
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保护处。
三、服务对象
全省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为保护鸟类、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我省规定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爱鸟周”,在爱鸟周中开展各种宣传教育和保护鸟类的活动,使人们树立“保护鸟类,人人有责”的意识,逐渐养成爱鸟护鸟的良好习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每年十一月为全国“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根据各地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向全社会宣传普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知识,增强广大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1.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66号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保护处;
2.电话:0311-88607684。
送科技下乡,现场指导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
三、服务对象
全省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1.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259号省林业技术推广站408室;
2.电话:0311-83033356。
“6.17”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宣传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 29号)第29条 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沙区群众积极参与防沙治沙。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关心防沙治沙事业。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河北省林业宣传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省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下发专门文件,明确“6.17”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宣传主题和重点内容。
2.在全省沙区组织开展各项宣传活动。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1.地址:石家庄市城角街666号省林业项目管理中心;
2.电话:0311-88607627。
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第4条第3款第2项 省级人民政府险情响应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强、特强沙尘暴预警后,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灾害应急准备。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工程项目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省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在我省沙尘暴多发易发时间(3月1日-5月31日),每天将沙尘暴监测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当气象部门作出强、特强沙尘暴灾害预警后,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消息,做到家喻户晓。
3.及时将重大沙尘暴灾害信息上报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1.地址:石家庄市城角街666号省林业项目管理中心;
2.电话:0311-88607627。
“世界湿地日”宣传教育活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2013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河北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省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每年2月2日前后,由河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河北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组织全省范围内各市及有关单位开展“世界湿地日”宣传教育活动。
七、办理时限
每年2月2日-2月15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1.地址:石家庄市城角街666号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河北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2.电话:0311-88607296。
附件:办事指南(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