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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Forestry and Grassland Bureau of Hebe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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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作者:法规处 | 文章来源:省林业厅 | 发表时间:2017-02-09 | 点击率:1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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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7年1月25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2号)公布,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37项(其中1项省政府权力,6项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省林业厅初审转报上级审批行政许可事项10项。

序号

事项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1

11130000000218261A-XK-001-0000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省人民政府

省林业厅审核

2

000000000002182290-XK-030-0000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br>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 

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负责林果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考核,其他考核均由省农业厅负责

3

11130000000218261A-XK-002-0000

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br>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30项:“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br>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

省林业厅

 

4

11130000000218261A-XK-003-0000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

省林业厅

 

5

11130000000218261A-XK-004-0000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

省林业厅

 

6

11130000000218261A-XK-005-0000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7

11130000000218261A-XK-006-0000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br>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省林业厅

 

8

11130000000218261A-XK-007-0000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br>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省林业厅

 

9

11130000000218261A-XK-008-0000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省林业厅

 

10

11130000000218261A-XK-009-0000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森林经营单位

省林业厅

 

11

11130000000218261A-XK-010-0000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和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br>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br>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8项:“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单位和个人

省林业厅

 

12

11130000000218261A-XK-011-0000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13

11130000000218261A-XK-012-0000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14

11130000000218261A-XK-013-0000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采伐和采集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15

11130000000218261A-XK-014-0000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16

11130000000218261A-XK-015-0000

收购、出售、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17

11130000000218261A-XK-016-0000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18

11130000000218261A-XK-017-0000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br> </br>

个人、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

省林业厅

 

19

11130000000218261A-XK-018-0000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20

11130000000218261A-XK-019-0000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省林业厅

 

21

11130000000218261A-XK-020-000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省林业厅

 

22

11130000000218261A-XK-021-0000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省林业厅

 

23

11130000000218261A-XK-022-0000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省林业厅

 

24

11130000000218261A-XK-023-0000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

省林业厅

 

25

11130000000218261A-XK-024-0000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br>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26

11130000000218261A-XK-025-0000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br>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28项: 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六、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省林业厅

 

27

11130000000218261A-XK-026-0000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br>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45项: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民

省林业厅

 

28

000000000002180770-XK-013-0000

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和更改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限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机关、事业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

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9

11130000000218261A-XK-027-0000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在本省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向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人(外国人)

省林业厅

 

30

11130000000218261A-XK-028-0000

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建立省级森林公园批准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必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或个人 

省林业厅

 

31

11130000000218261A-XK-029-0000

省级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审核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办法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确需改变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拟变更隶属关系的省级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省林业厅

 

32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修筑设施审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属于行政法规)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省林业厅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

33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批准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省林业厅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

34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一)为进行陆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二)为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四)为宣传、普及陆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五)为调控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六)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第二十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应当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省林业厅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

35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省林业厅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

36

 

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省林业厅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

37

 

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境审批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省林业厅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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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初审转报上级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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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8261A-XK-031-0000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初审转报上级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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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8261A-XK-032-0000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初审转报上级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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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8261A-XK-033-0000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初审转报上级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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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8261A-XK-034-0000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初审转报上级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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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8261A-XK-035-0000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外国人

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初审转报上级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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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8261A-XK-036-0000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初审转报上级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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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8261A-XK-037-0000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初审转报上级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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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8261A-XK-038-0000

申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初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br>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24项: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六、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并听取相关利益群体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br>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初审转报上级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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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000000218261A-XK-039-0000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br>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初审转报上级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