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 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发改农经〔2021〕43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的决策部署,推动科学高效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 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
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河北省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
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的决策部署,推动科学高效利用林地资源,促进全省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丰富农产品供给结构、助力国家粮油安全、促进林区山区群众稳定增收、实现资源永续利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围绕“扩规模、丰品种、调结构、降成本、提质量、拓市场”,进一步优化资源管理制度供给,科学规划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业布局,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实现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量、质量稳步提高,供给结构、产业链条全面优化,市场竞争力、资源综合效益大幅提升,进一步拓宽食物来源渠道,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效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绿色发展,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将保护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作为发展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业的重要前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绿色富民,促进“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
2.坚持深化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围绕释放林地资源潜力,着力完善资源管理政策,落实财税金融投资等支持政策,释放稳定政策预期,提高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业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吸引力。
3.坚持市场主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尊重市场规律和自然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掘各地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规范产品标准,不断提高在细分市场的竞争力。
4.坚持科技引领,加快产业提档升级。加快生产创新、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和推广应用,促进相关产业由分散布局向集聚发展、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的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有关标准体系基本涵盖主要产品类别,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的产业布局和品种结构进一步完善,产业规模化、特色化水平全面提升,木本粮油经济林新增或改造100万亩,总面积稳定在1700万亩左右,产量达到100万吨,林下经济经营面积达到700万亩,产值达到50亿元。
到2030年,形成全省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的良好格局,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品生产、流通、加工体系更加健全,产品供给能力、质量安全水平、市场竞争能力全面提升,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高,特色产品竞争力、知名度、美誉度得到国内外市场充分认可。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利用林地资源
1.完善资源管理政策。鼓励利用各类适宜林地发展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的管理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利用二级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的相关政策措施,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科学利用森林、林地资源,适度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地方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或通过对第一轮退耕还商品林地实施林相改造等方式,建设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基地。允许对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地进行评估后,依法依规调整林种,种植具有良好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的木本粮油树种。对调整优化现有木本粮油品种结构的,可优先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2.放活林地等土地流转政策。建立健全区域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鼓励通过土地流转以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合法流转集体所有荒山、荒丘、荒地、荒沙、荒滩等未利用地经营权。鼓励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允许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符合政策的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依法登记造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切实保障土地流转各方合法权益。
3.落实配套用地政策。在林地、园地、退耕地营造木本粮油经济林的,允许修建必要的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的生产道路、水电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仓库。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许放置移动类设施、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相关用地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力量造林绿化成林后,对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活动的,可按5000亩以下成林面积的3%、5000至10000亩成林面积的2%、10000亩以上成林面积的1%的比例,叠加确定土地指标用于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其中涉及转用征收林地的项目,需要报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构筑高效产业体系
1.科学扩大木本粮油产业规模。结合国土绿化,大力发展有生态涵养功能的经济林树种,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加强对木本粮油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立足资源禀赋,发挥区域优势,优化布局,调整结构,做大做强区域优势产品,实现农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在太行山—燕山浅山丘陵地区发展绿岭、辽系等优质薄皮核桃和燕山早丰、东陵明珠等优良板栗,优质核桃和板栗面积分别达到100万亩;在太行山区、冀中平原、黑龙港流域发展抗病抗裂优良枣品种,面积达到100万亩;在张承地区和太行山北部浅山丘陵区发展优质仁用杏,面积达到100万亩,逐步形成以核桃、板栗、枣、仁用杏四大规模优势产业为主,榛子、沙棘等特色高效产业为补充的木本粮油产业发展格局。鼓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木本粮油品种种植结构,加快提质增效,提高经济效益。鼓励各地结合用材林建设培育果材两用林,不断挖掘木本粮油生产潜力,扩大生产规模。
2.完善林下产业发展管控制度。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和农民种养传统,以县为单位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产业类别、规模以及利用强度。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各类适宜林地和退耕还林地等资源,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产业。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林下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分类处置,帮助和扶持人工养殖户科学转产,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养殖动物,按照家畜家禽管理,保障养殖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积极发展林下种养殖及相关产业。充分利用林下空间,深入挖掘鸡、牛、猪、兔、蜂等优良地方品种资源潜力,将林下养殖统筹纳入畜禽良种培育推广、动物防疫、加工流通和绿色循环发展体系,促进林下养殖业向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畜禽产品消费需求。在保障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前提下,紧密结合市场需求,积极探索森林复合经营模式,有序发展林下种植业,全面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可持续的绿色产业体系。冀中南平原区,重点发展林药、林菌、林苗、林花、林粮(棉、菜)间作和林下绿色养殖,提高林地复种指数,拓展林地利用空间。燕山、太行山区,开发林下野生菌类、山野菜、野生药材等,发展林下产品深加工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张承冀北山区,依托林地、国有林场和退耕还林工程区优势,发展林下种养殖。
4.促进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积极引导企业在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品主产区建设产地初加工基地,鼓励推进食品加工、林药产业、精细化工、动物饲料等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开发,促进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推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产业等深度融合,依托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基地,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建设森林人家、森林乡村、森林小镇、森林公园、科技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现代农业园区和生态综合体,开展观光采摘、林下种植养殖、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文化产业等非木质资源利用经营活动。支持以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为特色的产业园区按程序申请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国家级示范园区。
(三)全面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1.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山入林,以整合扩大产业规模、提升单位效益、提高精深加工、冷链贮运和营销能力为重点,创建一批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龙头企业,提升产业市场主体技术引领能力,支持科技含量高、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依托相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组织成立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国家产业联盟以及重点产区联盟,培育优势产业集群。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等专业化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农(林)场、农林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完善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林农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鼓励返乡入乡农民工通过发展或参与木本粮油种植、林下特色种养殖及特色加工、物流冷链、产销对接等相关产业,实现就地就近创业就业。鼓励市场主体采取区域性资源整合运作模式,开展合作经营、代管经营、多元开发等业务。
2.提升良种良艺良机支撑能力。加强木本油料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利用及良种选育,支持食用菌、中药材、畜禽等适合林下经济的优良品种的繁育,开展现代生物育种技术研发应用。建立种苗质量追溯体系,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等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把好种苗质量关,严防劣质种苗流入市场。对现有低产低效林进行抚育、更新、改造,着力提高单产水平。支持涉农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利用相对成熟的现代生物技术,加强优良林下食用菌、中药材、畜禽等品种的繁育,选育适应机械化生产的优良品种。将符合条件的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良种培育、优质高效栽培、植保采摘、贮藏加工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发纳入科技计划,支持全产业链科技创新。以降低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生产成本、突破地形地貌制约为目标,组织省内外涉农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我省农机装备制造企业协同攻关,重点在林地土壤耕整、有机肥深施、树体管理、病虫草害防治、采摘收获全程机械化方面开展研究,研发先进适用农机具,示范推广高性能和特色、复式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新装备。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生产的种植养殖、采集和初加工机具纳入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3.提高特色品牌化建设水平。依托有关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共同推进木本粮油市场开拓、行业形象塑造和产品质量标准制定等工作。支持各地开展林下经济特色产品推介、营销和宣传活动,打造一批有市场影响力的知名特色区域品牌。加强品牌创建与保护,培育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提高木本粮油林产品和林下经济产品的品牌溢价能力。鼓励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品开展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以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和登记。
4.强化市场信息和产销对接服务。加强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市场信息共享,完善资源、产品统计工作,加强市场供求信息服务,引导产销衔接、以销定产,促进精准生产、精准销售。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及各类新零售模式,推动优势产地、产品加工基地与各大销售平台对接,大力发展冷链贮运、连锁经营、直采直供、农村电商、网络营销等现代物流和新型营销方式,推动生产者融入现代销售和物流体系。搭建产业合作、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平台,支持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定期举办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品线上线下展销活动。依托省粮食交易中心,依法合规开展木本粮油品种现货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
5.全面提高产业标准化水平。制定和完善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品种植、仓储、加工等地方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和合作社按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与操作,强化生产过程监督与追溯,生产出高质量高标准的木本粮油产品和林下经济产品,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生产示范基地。鼓励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健全产品质量送检、抽检、公示和追溯制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企业采取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推进诚信机制建设,对有关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发展,将有关事项作为持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和林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发展的研究和指导,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林草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完善和落实好有关资源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和林农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共商共促的发展合力。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投入为主体的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业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良种基地(采穗园)、新造木本油料经济林等工程建设项目,统筹省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木本油料营造、改造、林木良种培育和油料产业发展,同时通过省级林业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市、县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和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加大林业资金整合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林业产业。省级加大对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业贴息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据实贴息。产油大县奖励政策,用于扶持木本油料等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以及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品就近初加工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将符合条件的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良种培育、优质丰产栽培、林机装备、循环利用、储藏加工、质量检测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发列为优先支持主题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全产业链科技创新。
(三)加强税费扶持。落实支持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精深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立现代木本粮油产业技术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运输鲜活林下经济产品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车辆道路通行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木本粮油产品、林下经济产品等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木本粮油产品、林下经济产品等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是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木本粮油生产、林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服务适应性和有效性,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定制差异化服务产品等方式,提高专业化、针对性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针对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业特点,推动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等收费监管要求,降低融资成本。落实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业贷款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范围,鼓励发展基于森林资源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大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业投融资项目储备库,推进银企对接。进一步完善森林保险制度,逐步扩大森林保险覆盖范围,引导保险机构完善投保程序、降低保险费率。鼓励保险机构精准对接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产业风险需求,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和保险覆盖面,开发专属保险产品,提高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引导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积极参加各类保险,增强抵御灾害风险防范应对能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鼓励符合条件的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拓宽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