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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Forestry and Grassland Bureau of Hebe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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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章程

作者: | 文章来源: | 发表时间:2021-11-03 | 点击率:13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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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北省兴隆县火车站前。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295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二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护区域内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保护区内暖温带森林生态系统的监测和科学研究,组织开展生态旅游、科普宣传和教育;完成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委员会(简称党委) 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党委发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委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查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查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指导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

(七)指导监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保障本单位运行的办公场所,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三)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委会。

    产生方式中共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批准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制定、修改章程;拟定内设机构及职责,任命内设机构科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按人员类别、等级办理聘任事项;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本单位党委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业务工作计划;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章程;

(二)对本单位服务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

(三)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二)对提供材料和承诺事项保证真实有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服务对象可以在调研决策、执行落实、事后监督各个过程和阶段参与本单位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来函、查阅文件、投诉等方式对本单位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三)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可以通过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审查、工作报告、巡察、内部审计等方式对本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 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6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