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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Forestry and Grassland Bureau of Hebe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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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章程

作者: | 文章来源: | 发表时间:2021-11-03 | 点击率:13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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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秦皇岛市昌黎县黄金海岸国际滑沙场路北。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799.5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护区域内各种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开展科研监测和科普宣传。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保护区基础调查、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负责保护区现场保护、监测和科普宣传工作;完成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中共河北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支部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支部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支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查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查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指导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

(七)指导监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保障本单位运行的办公场所,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三)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中共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制定、修改章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按人员类别、等级办理聘任事项;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业务工作计划;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章程;

(二)对本单位服务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

(三)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二)对提供材料和承诺事项保证真实有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服务对象可以在调研决策、执行落实、事后监督各个过程和阶段参与本单位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来函、查阅文件、投诉等方式对本单位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三)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可以通过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审查、工作报告、巡察、内部审计等方式对本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 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6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