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于2022年1月30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保护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恢复工序,因特殊条件确不能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恢复标准。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有污染的,要采取适宜方法处理土壤污染物;挖损和塌陷地要先进行边坡治理,保证边坡稳定。
1.地上物清除要求
拆除林地上的各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和压实的碎石碎土层等硬化层,一般应清除林地上堆放物、压占物,做到林地上无任何建筑垃圾、杂物;压占物或堆放物可直接用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部分,可以不清除。
2.土地平整、覆土要求
(1)林地破坏轻微的,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2)林地被污染的,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消除或钝化土壤污染物至合理水平。通过上述措施无法将污染物消除或抑制其活性至合理水平的污染严重的土壤,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50cm以上;也可以在去除污染土壤后重新客土覆盖,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3)因挖塘、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的林地严重损毁的,平整、覆土方式和覆土厚度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执行。
(4)因开山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原有林地无法恢复的,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矿山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范》(DB11/T 1690-2019)等技术规范进行林地治理。
3.边坡治理要求
易发生水土流失地段要修筑坡顶截排水沟、坡下排水沟、竖向排水渠或挡土墙等设施。
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执行。
4.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要求
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三)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三、恢复植被标准
(一)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按下列要求恢复植被种植:
1.根据立地条件,优先选择乔木树种;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无法栽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栽植灌木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的,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恢复植被后苗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苗木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二)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其他情形的,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完成期限。
四、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树木补种,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树木补种,应当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养护等工序。
2.原地补种树木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树木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3.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4.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5.补种完成后,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四)补种期限
树木补种原则上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
五、费用标准
(一)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
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或者恢复、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可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时的费用标准
1.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三十二条执行。具体标准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20元。
六、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中所列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中所列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执行。
(四)其他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