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1-08-15 来源: 访问次数:527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君、王超、程顺、史进文、张燕营、房汉文、闫晓林、路世云、李大林。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
2 建设要求
2.1 选址
2.1.1 交通便利,远离易燃易爆如油库、液化气站等场所。
2.1.2 在林区建设必须距林缘100m 以上。
2.1.3 周围留有消防通道。
2.1.4 禁止建在地势低洼、易积水或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
2.1.5 不宜建在人口密集区。
2.2 建设规模
表1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规模
2.3 结构要求
2.3.1 砖混结构,地面硬化并进行防潮处理。
2.3.2 具备防雨、防雷电和通风条件。
2.3.3 具备消防安全设施。
2.3.4 具备防盗安全设施。
2.3.5 具备防鼠设施。
2.4 物资储备数量
2.4.1 省级森林消防物资库应储备1 000 以上扑火用物资。
2.4.2 市级森林消防物资库应储备500 人以上扑火用物资。
2.4.3 县级森林消防物资库应储备100-300 人扑火用物资。
各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的种类和数量见附录B。
3 管理规范
3.1 物资存放
各类物资应分类存放。一般分为风力灭火机区、油锯区、割灌机区、二(三)号扑火工具区、灭火弹区、扑火服区、电子和精密仪器区及其它各种防扑火机具(工具)区。
库存物资要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储存,要做到安全放置、存放有序、标识清楚、摆放整齐、卫生整洁、便于存取,储备库内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同其它扑火物资混放。
物资存放最底层要距地面 20 m 以上。
纸质包装机械类灭火工具堆放高度不超过 6 层;灭火弹堆放高度不超过8 层。
电子、精密仪器要设专用货架。
车辆、油料要有单独的库房存放。
3.2 日常管理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物资验收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等。
要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做到入库有登记,出库有签字,用后及时收回,帐目清楚。
每个防火期开始前和结束后都要对库存消防物资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货相符。
3.3 日常保养
每个防火期开始前要对所有机具、装备检修保养,需要充电的电子设备要充足电。防火期间要安排专人经常性地对库存物资及专用车辆进行检修,以确保备战状态。非防火期要进行防潮、防水等检查。
新进机械设备要完成机器的调试、磨合,铁锹、刀具、锯等工具要开刃,保证随时进入使用状态。
防火期结束后要对所有设备全面检修保养,入库封存。
灭火弹要在防火期前按 2%~5%的比例进行抽检,如合格率低于70%则应停止使用并报废。
3.4 启用与归还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承担着为扑灭森林火灾、所属扑火队与下级储备库补充物资的职能。
储备物资的启用由负责管理的同级防火办根据森林火灾情况下达物资调用任务,物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急后缓”和“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
扑火结束后,扑火单位应及时清点物资消耗情况,在扑火中损失的物资向储备库报损核消,对能修理的尽快修好后同未损坏物资一起返还储备库。
未经储备库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防火储备物资。
遇有紧急情况上级单位有权调动储备库物资。
3.5 物资补充
每个防火期开始前要及时清点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补充所需物资;防火期内所需物资要及时报储
备库管理单位补充。
3.6 物资报废
森林消防物资要尽量在使用有效期内交付使用单位,超过使用期限或符合报废标准的物资要及时报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批准核消。
3.7 危险物品报废
灭火弹等危险物品进入报废期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河北省森林火险县级区划等级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