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场完成2015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
文章来源:杨晓勤 | 作者:杨晓勤 | 发表时间:2015-07-23 | 点击率:5108

     根据《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两个文件精神,我场从20157月初开始,认真进行数据整理,精心编制工资调整方案,经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审批,在职人员工资已于723日调整到位,离退休人员工资也将于8月份由省社会保障中心待遇计发处统一发放。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工资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具体调整办法为:

201410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由原来年人均31100元降至27500元。

机关事业单位2014930日前巳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巳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14101日起按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照400元标准增加退休费

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要求严格执行工资调整实施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