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中共设立了哪些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①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③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④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⑤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⑥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