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动态
- 雾灵山部署“十一”及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
- 雾灵山管理中心领导深入帮扶村调研指导乡村振兴工作
- 雾灵山喜登“第十二届(2015)中外避暑旅游口碑金榜”
- 省林草局督导组孙阁一行到雾灵山督导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 雾灵山管理中心领导到管理区、站督导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 雾灵山管理中心党委书记李远坤到管理区、站检查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 雾灵山保护区开展京冀共筑森林防火墙活动
- 雾灵山保护区党委书记李远坤到周边乡镇检查指导清明节前森林防火工作
- 雾灵山保护区管理中心举办纪委书记讲廉政党课活动
- 雾灵山保护区安排部署元旦、春节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
- 雾灵山保护区党委成员到大西峪村调研
- 雾灵山保护区召开雾灵山林区2021年春季森林防火联防联护会议
- 雾灵山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到基层慰问并督导检查春节前森林防火工作
- 雾灵山保护区领导春节期间到森林消防队慰问并督导防火工作
- 雾灵山开园了
《森林防火条例》中共设立了哪些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①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③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④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⑤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⑥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①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③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④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⑤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⑥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