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公安局雾灵山分局查处李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为积极响应省森林公安局 “金盾”行动的安排部署,河北省森林公安局雾灵山分局重拳出击,侦破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2017年3月3日,我局接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东梅寺管理区工作人员报警称:李某在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辖区内非法占用林地。
        经调查:2016年8月,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皮溜子乡西岔沟村李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兴隆县雾灵山镇扁担沟村蒋家沟南北梁脊建设两座塔基,用于农夫山泉35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所占用林地为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经聘请林业工程师进行测量,共占用林地面积823.39平方米(折合1.235亩),被占用林地为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属特种用途林。其行为构成违法改变林地用途。
        经对李某询问,李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3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权基准制度》的规定,责令于2017年9月28日前恢复所占用林地原状,并给予李某非法给变用途林地每平米15元罚款,合计12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