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公安局雾灵山分局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5月17日,我局接到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东梅寺管理区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在兴隆县雾灵山镇东梅寺小西沟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占用林地;我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往案发地点进行调查。
        经调查:2017年4月,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雾灵山镇陈家庄村蔡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兴隆县雾灵山镇东梅寺村小西沟内修路及开槽铺设管道,占用林地为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经林业工程师进行测量,共占用林地面积112平方米,被占用林地为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属特种用途林。其行为构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经对蔡某询问,蔡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责令于2017年12月1日前恢复所占用林地原状,并给予蔡某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米10元罚款,合计1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