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灵山分局查处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8年7月9日,接雾灵山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报警称,在承德市兴隆县雾灵山镇东梅寺村小西沟有人建设木屋占用林地,请求出警查处。
        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民警初步调查,违法行为人在小西沟山场建设木屋及平整道路,造成原有林地被破坏,破坏林地面积大约2000余平米,所占用林地涉及雾灵山保护区国有林地和村组集体林地。经聘请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经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科林业工程师根据林权证进行现场勘验,其中占用雾灵山自然保护区国有林林地1080平米(折合1.622亩)。
        经依法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承德市兴隆县雾灵山镇东梅寺村小西沟擅自建设木屋及修路占用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经对张某某进行询问,其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18年9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张某某责令限期恢复所占林地原状,并处194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