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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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林草局督导组孙阁一行到雾灵山督导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 雾灵山管理中心领导到管理区、站督导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 雾灵山管理中心党委书记李远坤到管理区、站检查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 雾灵山保护区开展京冀共筑森林防火墙活动
- 雾灵山保护区党委书记李远坤到周边乡镇检查指导清明节前森林防火工作
- 雾灵山保护区管理中心举办纪委书记讲廉政党课活动
- 雾灵山保护区安排部署元旦、春节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
- 雾灵山保护区党委成员到大西峪村调研
- 雾灵山保护区召开雾灵山林区2021年春季森林防火联防联护会议
- 雾灵山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到基层慰问并督导检查春节前森林防火工作
- 雾灵山保护区领导春节期间到森林消防队慰问并督导防火工作
- 雾灵山开园了
河北省森林公安局雾灵山分局全力保障辖区森林资源安全
近日,河北省森林公安局雾灵山分局经过摸排线索,深度经营,成功打掉了一个长期盘踞在保护区内盗挖柏树根的犯罪团伙,共侦办刑事案件1起,移送审查起诉4人,办理行政案件2起,行政拘留9人,罚款4人,有力的保护了辖区森林资源安全,为雾灵山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保驾护航。
2020年7月中旬,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东梅寺管理区工作人员报警称,近期有一伙人长期在雾灵山自然保护区刘寨子管理站辖区内盗挖柏树根,因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极其隐蔽,无法掌握具体证据,请求进行查处。接警后,雾灵山分局东梅寺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根据雾灵山保护区工作人员提供的线索,对辖区内道路的监控探头进行调取,对过往车辆进行详细排查,经初步摸排,基本确定一辆红色长安牌SUV汽车具有重大嫌疑,为了进一步确定相关线索,民警对该车辆近期的详细行驶轨迹进行调取,发现该车每隔几天就连续进入辖区内,而且基本都是凌晨四点和下午四五点左右,符合盗挖崖柏人员的作案时间,基本确定该车辆就是搭载着犯罪嫌疑人的车辆。初步确定嫌疑车辆后,民警对该车辆的行驶轨迹进一步分析研判,得知其搭载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就住在兴隆县老县医院对面的旅馆,民警立即对旅馆周边的监控探头进行调取,以便获得更多线索。民警对调取的监控视频进行全面查看,研判分析后发现有三名犯罪嫌疑人租用这辆SUV早出晚归,遂对旅馆住宿登记情况进行调取,确定李某某,宋某某,曹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对案件事实基本了解的基础上,办案民警立即向分局领导进行了案情汇报。在听取了汇报后,雾灵山分局毕学云局长当即作出指示要求:迅速组织警力,成立专案组继续进行侦查,依法严肃处理。
在确定嫌疑人身份后,经民警进一步工作得知,其中李某某为兴隆县蘑菇峪镇人,目前正在天津滨海新区打工,宋某某和曹某为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人,目前在家。分局局长毕学云同志亲自组织专案组民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收网工作,决定分头行动对三人实施抓捕。于2020年7月28日在承德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上板城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在上板城镇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曹某抓获。专案组民警在去往天津抓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时,发现其人离开了天津工地,经询问项目部工作人员证实李某某已返回兴隆,民警立即驱车前往李某某家进行抓捕,但在其家中未找到李某某,办案民警将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告知其家人,劝告李某某早日主动投案,在强大的压力下,2020年7月30日李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东梅寺派出所投案自首。
三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后,专案组民警依法对三人进行讯问,起初三名犯罪嫌疑人仍然报有侥幸心理,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办案民警向其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三人均低头认错,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交代一名同案犯白某某。三人因疫情原因,一直待在家,不能外出打工,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打起了盗挖柏树根卖钱的主意,在白某某的诱骗下,多次到兴隆县雾灵山镇翻水泉村附近雾灵山自然保护区山场进行盗挖,并将盗挖的柏树根进行变卖,所得赃款在给白某某提成后进行平分。
根据三人供述,办案民警对白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侦查,经侦查得知,白某某不仅参与李某某、宋某某、曹某三人的犯罪,且还带领其他人多次进行盗挖柏树根,并从所卖赃款中进行提成。在掌握相关证据后,专案组民警立即依法对白某某进行传唤,白某某到案后,以身体不舒服等各种理由不配合办案民警,民警立即将白某某带至医院进行全面体检,在看到无法继续装病来躲避民警讯问后,白某某咬定就跟着李某某、宋某某和曹某三人去过一次,其他的什么也不知道,民警通过摆事实讲法律不断对其进行开导后,白某某仍不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办案民警决定让其自己反思,不再进行讯问。送看守所之后,为了拿到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的口供,办案民警继续加强对白某某的审讯工作,向其全面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导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白某某被羁押20天之后,在清晰的犯罪事实和强大的压力面前,终于主动联系办案民警要求供述,交代了其还带领鲍某等5人和左某某等4人多次进行盗挖柏树根并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办案民警根据之前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的供述,依法传唤了鲍某等5人和左某某等4人,几人均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其均在白某某的诱骗下,分别曾两次由白某某负责接送,到兴隆县雾灵山镇翻水泉村附近雾灵山保护区山场盗挖柏树根,并将盗挖的柏树根进行变卖,变卖所得赃款在给白某某提成后进行平分。
专案组民警对案情进行研判,为了查明销赃的具体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盗窃的赃物的具体价值,必须对买家进行查证,但是收脏者和犯罪嫌疑人在交易期间互相不问姓名,不问住所,不问来源,只谈交易价格,这就给办案民警的赃物追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民警通过各种渠道查找收购赃物的人员,但是通过现金进行现场交易的买家因没有任何资料和信息,无法查找,只能通过手机中的微信交易记录对部分购买赃物的买家进行查找。通过研判后,民警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微信交易记录进行查阅,经调查,其中能查到手机号等联系方式的买家有4个,民警立即对4个手机号码的机主信息进行调查,并依法对4名收购赃物的人员进行询问。经过询问,4人对自己收购赃物的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进行退赃。鉴于4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主动退缴赃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4名收购赃物的人员依法给予每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过专案组民警40多天的走访调查,白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曹某盗窃案宣告破案。经依法侦查查明,在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的带领下,鲍某等5人、左某某等4人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宋某某、曹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盗挖柏树根违法的情况下,多次到兴隆县雾灵山镇翻水泉村附近雾灵山自然保护区山场进行盗挖,并将盗挖的柏树根进行贩卖,共获利一万余元,并对赃款给白某某提成后进行平分。其中鲍某等5人和左某某等4人因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白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曹某四名犯罪嫌疑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现该案已移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7月中旬,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东梅寺管理区工作人员报警称,近期有一伙人长期在雾灵山自然保护区刘寨子管理站辖区内盗挖柏树根,因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极其隐蔽,无法掌握具体证据,请求进行查处。接警后,雾灵山分局东梅寺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根据雾灵山保护区工作人员提供的线索,对辖区内道路的监控探头进行调取,对过往车辆进行详细排查,经初步摸排,基本确定一辆红色长安牌SUV汽车具有重大嫌疑,为了进一步确定相关线索,民警对该车辆近期的详细行驶轨迹进行调取,发现该车每隔几天就连续进入辖区内,而且基本都是凌晨四点和下午四五点左右,符合盗挖崖柏人员的作案时间,基本确定该车辆就是搭载着犯罪嫌疑人的车辆。初步确定嫌疑车辆后,民警对该车辆的行驶轨迹进一步分析研判,得知其搭载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就住在兴隆县老县医院对面的旅馆,民警立即对旅馆周边的监控探头进行调取,以便获得更多线索。民警对调取的监控视频进行全面查看,研判分析后发现有三名犯罪嫌疑人租用这辆SUV早出晚归,遂对旅馆住宿登记情况进行调取,确定李某某,宋某某,曹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对案件事实基本了解的基础上,办案民警立即向分局领导进行了案情汇报。在听取了汇报后,雾灵山分局毕学云局长当即作出指示要求:迅速组织警力,成立专案组继续进行侦查,依法严肃处理。
在确定嫌疑人身份后,经民警进一步工作得知,其中李某某为兴隆县蘑菇峪镇人,目前正在天津滨海新区打工,宋某某和曹某为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人,目前在家。分局局长毕学云同志亲自组织专案组民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收网工作,决定分头行动对三人实施抓捕。于2020年7月28日在承德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上板城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在上板城镇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曹某抓获。专案组民警在去往天津抓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时,发现其人离开了天津工地,经询问项目部工作人员证实李某某已返回兴隆,民警立即驱车前往李某某家进行抓捕,但在其家中未找到李某某,办案民警将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告知其家人,劝告李某某早日主动投案,在强大的压力下,2020年7月30日李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东梅寺派出所投案自首。
三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后,专案组民警依法对三人进行讯问,起初三名犯罪嫌疑人仍然报有侥幸心理,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办案民警向其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三人均低头认错,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交代一名同案犯白某某。三人因疫情原因,一直待在家,不能外出打工,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打起了盗挖柏树根卖钱的主意,在白某某的诱骗下,多次到兴隆县雾灵山镇翻水泉村附近雾灵山自然保护区山场进行盗挖,并将盗挖的柏树根进行变卖,所得赃款在给白某某提成后进行平分。
根据三人供述,办案民警对白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侦查,经侦查得知,白某某不仅参与李某某、宋某某、曹某三人的犯罪,且还带领其他人多次进行盗挖柏树根,并从所卖赃款中进行提成。在掌握相关证据后,专案组民警立即依法对白某某进行传唤,白某某到案后,以身体不舒服等各种理由不配合办案民警,民警立即将白某某带至医院进行全面体检,在看到无法继续装病来躲避民警讯问后,白某某咬定就跟着李某某、宋某某和曹某三人去过一次,其他的什么也不知道,民警通过摆事实讲法律不断对其进行开导后,白某某仍不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办案民警决定让其自己反思,不再进行讯问。送看守所之后,为了拿到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的口供,办案民警继续加强对白某某的审讯工作,向其全面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导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白某某被羁押20天之后,在清晰的犯罪事实和强大的压力面前,终于主动联系办案民警要求供述,交代了其还带领鲍某等5人和左某某等4人多次进行盗挖柏树根并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办案民警根据之前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的供述,依法传唤了鲍某等5人和左某某等4人,几人均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其均在白某某的诱骗下,分别曾两次由白某某负责接送,到兴隆县雾灵山镇翻水泉村附近雾灵山保护区山场盗挖柏树根,并将盗挖的柏树根进行变卖,变卖所得赃款在给白某某提成后进行平分。
专案组民警对案情进行研判,为了查明销赃的具体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盗窃的赃物的具体价值,必须对买家进行查证,但是收脏者和犯罪嫌疑人在交易期间互相不问姓名,不问住所,不问来源,只谈交易价格,这就给办案民警的赃物追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民警通过各种渠道查找收购赃物的人员,但是通过现金进行现场交易的买家因没有任何资料和信息,无法查找,只能通过手机中的微信交易记录对部分购买赃物的买家进行查找。通过研判后,民警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微信交易记录进行查阅,经调查,其中能查到手机号等联系方式的买家有4个,民警立即对4个手机号码的机主信息进行调查,并依法对4名收购赃物的人员进行询问。经过询问,4人对自己收购赃物的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进行退赃。鉴于4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主动退缴赃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4名收购赃物的人员依法给予每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过专案组民警40多天的走访调查,白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曹某盗窃案宣告破案。经依法侦查查明,在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的带领下,鲍某等5人、左某某等4人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宋某某、曹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盗挖柏树根违法的情况下,多次到兴隆县雾灵山镇翻水泉村附近雾灵山自然保护区山场进行盗挖,并将盗挖的柏树根进行贩卖,共获利一万余元,并对赃款给白某某提成后进行平分。其中鲍某等5人和左某某等4人因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白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曹某四名犯罪嫌疑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现该案已移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