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护河北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加强对进入保护区的有关人员进行规范管理,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入山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范围,管理中心管理的王喜洞林场另行规定。
第二章 入山审批
第四条 保护区实行全年全区域封山,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范围。须进入保护区的,履行审批制度,依法依规审批,谁审批谁负责。
第五条 需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学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服从管理中心管理。由管理中心审核活动方案,方案须符合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宗旨和目标要求。
第六条 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入。
经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至管理中心。
第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批准后,向管理中心提交活动计划及批准文件进行报备,报备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管理中心提交活动计划,并经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第九条 进山人员必须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所有进山人员必须填写《入山人员审批单》,审核批准后与管理中心签订《安全保密承诺书》、《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进入实验区、缓冲区范围的,须经项目实施科室审核并为其出具入山活动位置证明,报宣教科备案,由分管入山手续的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进入核心区的须报宣教科审核,并由中心主要领导批示审核意见后,再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条 因救灾、救援、处理突发事件须进入保护区的,另行决定。
第十一条 进入保护区须提交入山申请,申请应注明入山时间、人数、活动区域、目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入山人员审批单》上应包含上述内容; 需签《保密责任承诺书》、《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三章 入山要求
第十二条 凡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服从保护区工作人员管理,按要求填写入山人员登记表,严格在约定区域内活动,不得砍伐林木、采集花草药材、猎狩野生动物,不得擅自野外放生、引入外来物种,不得擅自引水;严禁一切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二)从事非破坏性的参观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遵照管理中心批准的方案和活动计划实施,活动成果与管理中心共享。
(三)必须接受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防火宣传、监督检查,并在告知书上签字。严禁将火种和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保护区,禁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行为。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确保自身安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开展自救,同时向管理中心或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应急部门求助,入山人员应自行承担所产生的后果。
(四)自觉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严禁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必须将各种垃圾带出保护区,鼓励进山人员协助清理其它垃圾。
(五)严禁擅自在保护区内飞行无人机或拍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确需拍摄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接受管理中心的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签订保密承诺书。在拍摄工作完成之后,需第一时间将所有涉及保护区原始影像资料交由管理中心保存,不得私自留存,不得在媒体上发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或进入保护区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擅自进入保护区发生安全事件、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组织者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和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保护区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履职不到位,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宣教科负责解释,如有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10月22日下发的《河北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入山管理办法》(冀小五台〔2018〕54号)自行废止。